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4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与赖梦思、张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赖梦思,张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4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分)、。负责人李学东,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君,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梦思,女,汉族,1989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被告张辉,男,汉族,1985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诉被告赖梦思、张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燕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彭颖颖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燕婷、人民陪审员邵伟东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君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3月14日登记结婚。两被告因购买房产向原告申请贷款,并于2012年6月25日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两被告同时为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人,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42年7月4日止,共360个月,每月5日为还款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见合同特别条款第二十七条、个人借款凭证)。借款金额及放款日: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910000元,此款于2012年7月5日发放(见合同特别条款第二十五条、借款凭证)。借款利率: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央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下浮15%执行年利率为5.78%,遇央行调整基准利率时,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见合同特别条款第28.2、通用条款1.4.1及借款凭证)。罚息: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见合同通用条款第12.1)。复利: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见合同通用条款第12.3)。宣布立即到期及提前行使担保权: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倾向(见合同通用条款12.4)。律师费: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通用条款第12.9)。综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提前支付全部借款本金19403.93元;2、两被告立即支付应还未还利息250.58元、罚息0.84元、复利72.86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为截至2016年1月5日的金额;3、两被告自2016年1月6日起按逾期利率(即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向原告支付所欠本息的罚息、复利,直至清偿之日止;4、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追偿借款所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5、确认原告对两被告用于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于庭审中对诉讼请求第二项及第三项变更如下:截止到2016年4月6日两被告拖欠利息为4727.26元,罚息为2.98元,复利为147元,并自2016年4月7日起按逾期利率(即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向原告支付所欠本息的罚息、复利,直至清偿之日止。两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主张的除两被告共同借款、抵押的以外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为被告赖梦思,抵押人为被告赖梦思。该合同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一切费用。被告赖梦思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房(合同登记号码:)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另查明二:为实现本案债权,原告委托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律师费为固定收费,为3000元。另查明三:关于罚息利率,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若被告赖梦思连续90天以上逾期未还款,贷款人有权取消利率下浮,并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止,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关于复利,借款期间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照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照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另查明四:被告赖梦思、张辉自2015年10月5日起开始逾期归还借款本息,已经逾期还款连续超过90天。本院于2016年4月6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欠款流水明细表,确认截至2016年4月6日,被告赖梦思、张辉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9403.93元、利息4727.26元,罚息2.98元,复利147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一、违约责任借款合同中约定被告应于每月等额本息还款,被告赖梦思自2015年10月5日开始没有按期偿还本息,其行为构成违约,根据约定原告可以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在诉前通知被告赖梦思贷款提前到期,则本案应诉材料于2016年4月6日送达给被告赖梦思之日为变更合同的通知到达时间。该合同变更前,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从变更之日的次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罚息、复利。借款提前到期后,被告赖梦思仍未履行,再次违约,应支付全部所欠本息。关于律师费。借款合同约定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且原告已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原告与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订立的《委托清收协议》约定律师费为3000元,该律师费数额符合《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收费标准,被告赖梦思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该笔律师费。因此,对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担保责任合同约定被告赖梦思提供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房(合同登记号码:)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已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原告为抵押权人。现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利,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其在因涉案借款合同产生的债权范围内(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等)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予以支持。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关系属身份关系,证明要求相对较高。本案中,原告仅提供了被告赖梦思、张辉的结婚证复印件,不足以证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更无法证实涉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张辉作为被告赖梦思配偶身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赖梦思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9403.93元及利息、罚息(暂至2016年4月6日的利息4727.26元、罚息2.98元、复利147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若遇上述基准利率调整,则从次年1月1日起调整,若遇上述基准利率上调,则从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上调。对应付未付的利息、罚息按上述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二、被告赖梦思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若被告赖梦思不能按时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有权对被告赖梦思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房(合同登记号码:)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68.2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赖梦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颖颖代理审判员  张燕婷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