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622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2016)赣0622民初373号左雪金与陈继华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金,陈某华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民初373号原告左某金,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被告陈某华,男,1986年02月21日出生。原告左某金与被告陈某华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左某金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左某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某金撤回对被告陈某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水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