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2016)赣0622民初373号左雪金与陈继华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金,陈某华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民初373号原告左某金,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被告陈某华,男,1986年02月21日出生。原告左某金与被告陈某华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左某金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左某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某金撤回对被告陈某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水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