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浩君林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浩君林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刑初41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浩君林某,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浩君林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浩君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林浩君林某收取了谭某毒资人民币800元后,在珠海市香洲区界涌村村口附近向一名叫“羊咩”的男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K粉一包,后将该包K分交给谭某,并收取了谭某一小包K粉作为报酬。2015年8月31日14时40分许,民警将涉嫌吸食毒品的谭某抓获,并当场扣押了谭某从被告人林浩君林某处购买的毒品K粉3小包(净重7.03克,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分)。后民警将被告人林浩君林某抓获,从林浩君林某身上查获K粉一小包(净重0.18克,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浩君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开户资料、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珠公司化鉴字(2015)1667号理化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浩君林某贩卖氯胺酮7.21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浩君林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浩君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浩君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玉 峰人民陪审员 万宁人民陪审员钟启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小 溪范雪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