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928号原告范某某,女,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金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