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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执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佰胜与被执行人王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佰胜,王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2553号申请执行人王佰胜,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被执行人王志华,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申请人王佰胜与被执行人王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韩佳彤执行员  段 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越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辽中执字第2553号申请执行人王佰胜,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牛心坨镇牛心坨村6组97号。被执行人王志华,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牛心坨镇牛心坨村。申请人王佰胜与被执行人王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刘丽丽执行员韩佳彤执行员段蕉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赵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