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执字第15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沈子涵与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子涵,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海执字第1593-2号申请执行人沈子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庆,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葛罗扣。申请执行人沈子涵与被执行人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泰海劳人仲案字(2015)第16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应付工资208000元、经济补偿金41400元,合计人民币249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子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5年10月29日,本院依职权通过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015年10月29日,本院依职权向泰州市房产管理处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2015年11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须知等材料,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2015年11月4日,本院依职权向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的车辆登记情况,发现其名下登记有苏M×××××、苏M×××××、苏M×××××、苏M×××××、苏M×××××、苏M×××××、苏M×××××、苏M×××××、苏M×××××汽车九辆。2015年12月4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九辆汽车,查封期限两年。2016年3月2日,本院依职权至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持有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州罗兰金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泰州罗兰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2016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上述被执行人持有的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州罗兰金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2016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上述被执行人持有的泰州罗兰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期限均为两年。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泰州市长兴路189号土地证号分别为泰州国用(2012)第13788号、第137**号的土地使用权两处,均已抵押给他人,且已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其他案件查封,2016年4月21日本院对上述两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2016年4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信息,本院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并于2016年4月21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沈子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查控情况,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对查封、冻结的财产不申请进行处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本院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所查控的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本案虽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九辆、土地两处、股权三处,但多为轮候查封,且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土地已抵押给他人,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对上述查封的财产均不申请进行处置,故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不进行处置。今后,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上述财产,可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申请,否则将自行承担可能不利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沈子涵认可本院财产查控情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泰海劳人仲案字(2015)第16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爱萍执行员 姜 琴执行员 王海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