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杭州江南园林装璜工程公司与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江南园林装璜工程公司,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3259号原告杭州江南园林装璜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郭春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超,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建国,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沈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敏,女。委托代理人姜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江南园林装璜工程公司诉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江南园林装璜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14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10,0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重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