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2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邓齐德与郭建斌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齐德,郭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邓齐德,男。被执行人郭建斌,男。本院在执行邓齐德与郭建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执行协议,郭建斌于2016年3月起每月给付邓齐德1千元,直到给付完本金、迟延利息245064.23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执行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军审 判 员  金述林代理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壮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