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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晔与丁昌贵、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晔,丁昌贵,黄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261号原告:张晔。被告:丁昌贵。被告:黄军。原告张晔为与被告丁昌贵、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丁昌贵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7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本金367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被告黄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宇鸣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昌贵、黄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1日,被告丁昌贵由被告黄军提供担保,向原告张晔分别借款30000元、6700元,合计36700元。由被告丁昌贵于当日各出具借条一份,每份借条均载明借款月利率为2%,且均由被告黄军在担保人栏中签字。借款后,原告于同年9月向俩被告催讨,被告丁昌贵至今未予返还上述借款本息,被告黄军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昌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晔借款367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按本金36700元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黄军负连带责任。被告黄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昌贵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由被告丁昌贵、黄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4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