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7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唐山市开平区天瑞矿山机械厂与迁西县太平寨镇王贺雷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开平区天瑞矿山机械厂,迁西县太平寨镇王贺雷选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7民初733号原告:唐山市开平区天瑞矿山机械厂;地址: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北泉河头村南;组织机构代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文波,该公司经理。被告:迁西县太平寨镇王贺雷选厂;住所地:迁西县太平寨镇三村;组织机构代码号:L0444942-2;法定代表人:李海国。原告唐山市开平区天瑞矿山机械厂与被告迁西县太平寨镇王贺雷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学波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迁西县太平寨镇王贺雷选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开平区天瑞矿山机械厂撤回对被告迁西县太平寨镇王贺雷选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87元,减半收取1643元,财产保全费1266元,合计2909元,由原告唐山市开平区天瑞矿山机械厂承担。审判员  蒋学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