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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民终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际誉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彦淖尔市运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民终40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际誉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川井苏木。法定代表人樊立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峰,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郝元,内蒙古法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巴彦淖尔市运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红铁西街道北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喜民,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永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新淼,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内蒙古际誉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际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彦淖尔市运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达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5)乌中法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际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峰、郝元,被上诉人运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永斌、李新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5)乌中法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989元,退还上诉人内蒙古际誉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审判长  魏春雨审判员  张莉萍审判员  杨琳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