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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20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孙妹、杨继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孙妹,杨继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2046号之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8号欧美中心1号楼(A区)1-2层101、102、103、105室。代表人:吴剑,行长。委托代理人:易超、陈晓亮,系该单位职员。被告:孙妹,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杨继木,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诉被告孙妹、杨继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定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经过本庭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延期开庭审理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经过本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42元,合计10064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费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