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3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安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216号原告安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安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任联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