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段建国、刘庆云等与段鹏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建国,刘庆云,黄官龙,段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异48号异议人(案外人)段建国,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异议人(案外人)刘庆云,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何健珊,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杰。申请执行人黄官龙,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沈海洲,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晴惠。被执行人段鹏辉,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执行黄官龙与段鹏辉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案外人段建国、刘庆云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两异议人称:法院在执行黄官龙与段鹏辉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作出(2016)粤0604执30号执行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段鹏辉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洲村委会碧桂花城翠湖畔X区X街X幢XXX房。异议人认为,该涉案房产是由两异议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由于两异议人无法一次性付清购房款需向银行贷款,而银行规定45岁以上不能办理贷款,因此,两异议人只能以儿子段鹏辉的名义办理购房、付款及银行贷款。事实上段鹏辉没有直接介入,也没有支付一分钱,所有费用均是两异议人的7万元积蓄及向侄女借款4万元(已还清),加上银行贷款29万元购买的,每月的银行还贷也是由两异议人负责。法院在执行(2006)佛禅法执字第2320号叶永泉申请执行段鹏辉的案件过程中,也曾要拍卖涉案房产,经两异议人提出异议后,法院也作出了裁定,认为涉案房产属于两异议人所有。为此,请求法院查明事实,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并中止(2016)粤0604执30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经审查查明:原告黄官龙诉被告段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7日达成了调解协议,本院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了(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775号民事调解书,其主要内容为:被告段鹏辉至2015年11月7日止,共欠原告黄官龙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6万元、律师费4万元,被告定于2016年12月底前分期偿还给原告。如被告其中一期逾期还款的,原告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对欠款余额全额执行。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洲村委会碧桂花城翠湖畔X区X街X幢XXX房按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段鹏辉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官龙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以(2016)粤0604执30号案立案执行。2016年1月12日,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段鹏辉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洲村委会碧桂花城翠湖畔X区X街XX幢XXX房,并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粤0604执30号执行裁定,拍卖上述被查封的涉案房产。另查明,涉案房产登记的权属人为被执行人段鹏辉,该房产设定了抵押权,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黄官龙,抵押权设定时间为2013年9月17日。本院认为,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段鹏辉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规定,本院对涉案房产进行查封于法有据。同时,本院生效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775号民事调解书也确认了申请执行人黄官龙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的规定,对异议人要求本院中止对涉案房屋执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两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段建国、刘庆云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苏毅清审 判 员 吴小明代理审判员 丁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小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