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5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棕榈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悦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棕榈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悦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5386号原告:中山市棕榈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双燕,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念、李燕群,均系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悦成,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公民身份号码×××043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棕榈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悦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棕榈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棕榈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棕榈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方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亚端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