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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东丽供电分公司与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张贵庄村村民委员会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东丽供电分公司,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张贵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712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东丽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代表人梁宝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晓东,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张贵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张贵庄村。法定代表人陈国良,主任。本院在执行(2015)丽民初字第58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东丽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张贵庄村村民委员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电费及违约金共计1044478.7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长期处于无款状态,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丽民初字第5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晓东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代理审判员  徐文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才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