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王中良、沈云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中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沈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中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670号。负责人高琪峰,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沈云。王中良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0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馨叶代理审判员 张 琨代理审判员 华敏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