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5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临沂可可可心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元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可可可心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元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福瑞贝贝幼儿园,魏元鹏,洪艳梅,李新华,王艳,宋立明,杨永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816号原告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恩江,董事长。被告临沂可可可心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晋,经理。被告山东元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元鹏,经理。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福瑞贝贝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魏元鹏,经理。被告魏元鹏。被告洪艳梅。被告李新华。被告王艳。被告宋立明。被告杨永风。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可可可心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元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福瑞贝贝幼儿园、魏元鹏、洪艳梅、李新华、王艳、宋立明、杨永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刘淑党(身份证号码××)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刘淑党(身份证号码××)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