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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115执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少孟与崔云涛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孟,崔云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115执1499号申请执行人王少孟,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崔云涛,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负责人郑晓哲,总经理。王少孟与崔云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5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少孟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崔云涛、联合财险公司给付案款、案件受理费等合计50182.84元。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联合财险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少孟49121.84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崔云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崔云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崔云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少孟申请执行的案款50182.84元,已执行49121.84元,尚欠1061元及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崔云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54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少孟发现被执行人崔云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运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