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2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学坤与巴哈提拜克·马合苏提、马合苏提·吐苏甫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坤,巴哈提拜克·马合苏提,马合苏提·吐苏甫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2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坤,男,汉族,1967年7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巴哈提拜克·马合苏提,男,哈萨克族,1976年10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马合苏提·吐苏甫汗,男,哈萨克族,1976年8月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李学坤与被执行人巴哈提拜克·马合苏提、马合苏提·吐苏甫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巴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巴哈提拜克·马合苏提、马合苏提·吐苏甫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学坤案件款3073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李学坤要求被执行人巴哈提拜克·马合苏提、马合苏提·吐苏甫汗应给付案件款30538元,诉讼费195元,合计3073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360.99元。本院于2016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巴哈提拜克·马合苏提、马合苏提·吐苏甫汗依法进行了“四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合苏提·吐苏甫汗的银行工资账户。申请人李学坤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巴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丹 乃审 判 员 达来力汗·哈依沙拜代理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萨玛丽 · 萨依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