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68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拓之林(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之林(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68550号原告拓之林(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一号C座4层。法定代表人左婧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肖志刚,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剑虹,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龙泉务村委会办公楼三层303-37。法定代表人张国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海东。本院审理原告拓之林(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拓之林(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拓之林(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拓之林(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拓之林(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子英代理审判员 朱 阁代理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