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十堰预漏防水专业队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十堰预漏防水专业队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2民催3号申请人十堰预漏防水专业队,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东岳路***号。经营者赵道国。申请人十堰预漏防水专业队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十堰预漏防水专业队遗失的30100051/23682657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壹拾陆万贰仟陆佰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8月11日,出票人全称东风特种商用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十堰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全称东风特汽(十堰)客车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6年2月11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十堰预漏防水专业队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晓明代理审判员 李 雪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