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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十堰预漏防水专业队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十堰预漏防水专业队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2民催3号申请人十堰预漏防水专业队,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东岳路***号。经营者赵道国。申请人十堰预漏防水专业队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十堰预漏防水专业队遗失的30100051/23682657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壹拾陆万贰仟陆佰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8月11日,出票人全称东风特种商用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十堰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全称东风特汽(十堰)客车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6年2月11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十堰预漏防水专业队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晓明代理审判员  李 雪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