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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与博山区白塔镇饮马社区居民委员会、孙兆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博山区白塔镇饮马社区居民委员会,孙兆宁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1052号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住所地:博山白塔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钢,厂长。委托代理人:孙兆德,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博山区白塔镇饮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饮马村。法定代表人:吴坤山,主任。被告:孙兆宁,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诉被告博山区白塔镇饮马社区居民委员会、孙兆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4.00元,由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负担。审判员  卜凡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正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