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学兰诉被告李务勤、李务学、李务侠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兰,李务勤,李务学,李务侠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1322民初2180号原告杨学兰,女,1942年7月14日生,汉族。被告李务勤,男,1961年2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李务学,男,1966年3月3日生,汉族。被告李务侠,女,1969年3月4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学兰诉被告李务勤、李务学、李务侠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利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告与三被告是母子关系,由于原告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三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故原告杨学兰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支付赡养费并建房供其居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务勤、李务学、李务侠每人每月支付原告杨学兰赡养费2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付清半年度赡养费,从2016年4月26日开始计算。二、双方别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三被告李务勤、李务学、李务侠共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肖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