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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刑更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光辉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62号罪犯马光辉,男,1967年3月7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2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假释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1次、表扬4次,获积分22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据上事实,根据社区矫正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光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金   瓶审判员 马斌代理审判员徐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丽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