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特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元会、钟岳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元会,钟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特字第186号申请人:王元会,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陶莉萍,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钟岳,无固定职业。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和义路95号。代表人:李昆红,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波,该分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元会与申请人钟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关于确认(2016)浙0212引调135号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厉国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元会与申请人钟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26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各方确认申请人王元会的损失:医疗费37774.62元、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1766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9732.50元、误工费12250元、护理费4345元、交通费47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850元、电动车维修费600元,合计313818.12元;二、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王元会120600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000元优先赔偿),在商业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王元会178143.69元的80%,即142514.95元,合计263114.95元,扣除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已经支付的1500元,余款261614.95元由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2016年5月26日前理清。该款汇入申请人王元会的账户(账号:6272,开户行:宁波银行五乡支行);三、申请人钟岳赔偿申请人王元会医保外医疗费8624.43元、营养费3600元、鉴定费2850元,合计15074.43元中的80%,即12059.50元,扣除申请人钟岳已经给付申请人王元会的现金10000元,申请人钟岳尚应赔偿申请人王元会2059.50元,该款当场理清。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2016)浙0212引调135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勤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