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字第79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屏华里15门201。被执行人钱勇。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勇物业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87.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2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