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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1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常永胜诉梁永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永胜,梁永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1民初237号原告常永胜,男,汉族,居民。被告梁永弟,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亚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永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永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12日,被告梁永弟因周转资金,向原告常永胜借款25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归还。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梁永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2日,被告梁永弟因周转资金紧张,向原告常永胜借款25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了25000元借条一份,约定半个月内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2015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梁永弟借到原告常永胜25000元后,被告应依约承担及时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梁永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常永胜借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2.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苟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