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宋德成与宋德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6执591号宋德起:你与宋德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颍民一初字第03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还付款186052.00元及其相应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640元;申请执行费2691元。如你自动履行,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并将上述款项汇至如下账户:户名: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11044029000144570如你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地址:颍上县管仲大道777号邮编:236200联系人:邵修发联系电话:0558-445****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