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海宁与唐莎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宁,唐莎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2165号原告:王海宁,女,汉族,198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委托代理人:陶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莎莎,女,汉族,1988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宁与被告唐莎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宁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宁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王海宁负担。审判员 李立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