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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汤艳与杨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艳,杨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594号申请执行人:汤艳,农民。被执行人:杨坤,居民。本院在执行汤艳与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汤艳撤回了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5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兴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