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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7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贺某某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221号原告贺某某,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职工,。被告赵某某,女,1987年4月6日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明与被告赵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申世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