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7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贺某某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221号原告贺某某,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职工,。被告赵某某,女,1987年4月6日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明与被告赵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申世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