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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庄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br/>,意见</p>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47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庄某某出生日期1971年9月11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386号指控事实2016年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红色钱江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与大竹山路交叉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庄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郭帅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郑路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