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扎执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扎赉特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海恒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利明,李海恒,耿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674号被执行人潘利明,男,地址音德尔镇保卫村。被执行人李海恒,男,地址音德尔镇保卫村。被执行人耿振成,男,地址音德尔镇保卫村。扎赉特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扎赉特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3月25日当事人双方私自达成协议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扎民初字第01281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