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刑更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安俊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38号罪犯马安俊,又名马木洒,男,1975年11月3日生,回族,甘肃省临夏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2日以(2008)临州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4月18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9月13日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报请减刑一年十个月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当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努力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教育的学习,到课率97%,成绩合格。按时参加生产劳动,服从管理,遵守制度。2013、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受监狱记功3次,表扬6次,积分3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安俊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6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尹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秀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