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冬宁与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宁,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739号原告张冬宁,女,1978年1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26号。法定代表人张桂茹,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冬宁与被告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冬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冬宁负担。审判长 张 艳审判员 孙迎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