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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637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周成龙,东海县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某。原告赵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小彪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成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经媒人介绍后相识,不久就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颜某甲,××××年××月××日生育女儿颜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同居,导致婚后没有建立和谐的夫妻感情,几十年来,被告一直殴打辱骂原告,将原告打得浑身上下见不得人,原告生命都不给一分钱看病。平时不给吃不给住,电灯不给亮,水也不给用,整天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原告顾及孩子,一直忍气吞声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7月22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因开庭那天被告将原告死死看住不让原告去开庭,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综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已分居三年以上,婚姻名存实亡。由于被告手段太毒辣,经常殴打原告,经村委会、亲朋好友劝说全部无效。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颜某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198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颜某甲,××××年××月××日生育长女颜某乙,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后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7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庭应诉,本院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诉讼费交费收据、平明镇上房村证明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领取结婚证,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婚姻关系。原被告经人介绍后同居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一女,应当说已经建立了夫妻感情。夫妻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加强沟通、积极化解矛盾。希望原被告双方本着对家庭负责、对子女负责的态度,妥善化解夫妻间隔阂,为子女重新树立榜样。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营业厅交纳,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上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柏锦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的权利、义务。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时应同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票据一并提交一审法院,逾期视为未上诉,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具体流程,上诉人应当在上诉期内到一审法院立案庭开具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票据并按照下列相关信息交费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4×××94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本上诉须知具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