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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高仙来与夏长宝、吴春芳、安徽福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仙来,夏长宝,吴春芳,安徽福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151-2号原告:高仙来。被告:夏长宝。被告:吴春芳。被告:安徽福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仙来诉被告夏长宝、吴春芳、安徽福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151-1号财产保全裁定,对安徽福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2015年6月17日,本院作出(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在判令夏长宝、吴春芳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判决驳回了原告高仙来要求安徽福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本院对被告安徽福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福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前香审 判 员  赵 萍代理审判员  朱亚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