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5民初8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陆志勤与上海山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5民初8013号原告陆志勤,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上海山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沈文毅,职务不详。被告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施恒,职务不详。被告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施有毅,职务不详。原告陆志勤诉被告上海山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宇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小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