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0102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石某某虚开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黑0102刑初37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6)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石某某经营哈尔滨光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期间,因聘用临时演员未刑具发票,其联系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广街66号的黑龙江睛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未发生真实劳务派遗业务的情况下,购买了一份劳务服务类发票在哈尔滨光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入账核销。经司法会计鉴定:石某某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为405000元,应缴税额32805元。被告人石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哈尔滨光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黑龙江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黑龙江睛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黑龙江中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曲某某、郭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初次犯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本院。)二、本案所扣押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280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家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立哲书记员 吕凌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