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捷、赵甜与徐红艳、熊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捷,赵甜,徐红艳,熊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孙捷,男,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甜,女,1986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红艳,女,1978年5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熊建红,男,1977年11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红艳名下赣*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德平审 判 员 聂国华代理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