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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南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田志荣与高平、王小平、马春祥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志荣,高平,王小平,马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南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田志荣。被执行人高平。被执行人王小平。被执行人马春祥。我院受理的田志荣申请执行高平、王小平、马春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春祥的房屋,并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后因该房屋无法拍卖,且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海南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忠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