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南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田志荣与高平、王小平、马春祥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志荣,高平,王小平,马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南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田志荣。被执行人高平。被执行人王小平。被执行人马春祥。我院受理的田志荣申请执行高平、王小平、马春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春祥的房屋,并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后因该房屋无法拍卖,且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海南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忠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