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灏绫与被执行人刘福全民间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灏绫,刘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10号申请执行人卢灏绫,女,1959年6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北镇市。被执行人刘福全,男,1956年11月30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北镇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日作出的(2015)北广民初字第02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刘福全给付原告17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全部履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情况等,并向银行查询未见被执行人有存款,但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另案查封结束后在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5)北广民初字第022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卜毅力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