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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7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冀茜茹与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娄剑虹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茜茹,娄剑虹,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7402号申请执行人冀茜茹,女,1989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娄剑虹,男,196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法定代表人娄剑虹,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370号原告冀茜茹诉被告娄剑虹、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娄剑虹、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娄剑虹、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5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健审 判 员  杨现正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诸劭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