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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谢什明、邓美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谢什明,邓美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363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冯许珍,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思泉。委托代理人王海高。被执行人谢什明。被执行人邓美连。本院作出的(2016)粤0904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谢什明、邓美连应向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交社会抚养费5743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03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家庭实际情况,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4执3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玲审判员  廖立光审判员  何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家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