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上海磊越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奔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忠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磊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奔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忠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473号原告上海磊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石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奔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伟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赬,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文涛,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磊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奔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忠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待相关案件有判决结果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磊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计1,715元,由原告上海磊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