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国忠与段龙飞、齐双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忠,段龙飞,齐双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忠。被申请人:段龙飞。被申请人:齐双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忠与被执行人段龙飞、齐双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查询执行措施,查封被执行人齐双艳名下江陵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冀T×××××一辆。两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因本案执行周期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书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振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