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04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长云与夏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云,夏祥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4民初1205号原告:王长云。委托代理人:徐云良。被告:夏祥文。原告王长云为与被告夏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国平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云良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祥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长云起诉称:2007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为1%计息,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除向原告支付至2013年1月4日前的利息外,剩余利息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3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夏祥文没有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6万元的借条一份,约定月息1%。当日,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借款后,即向原告支付利息3000元。此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35400元,但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借条各一份等证据,以及证人叶某的证言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没有到庭质证。经审查,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确认。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6万元的借条,但是在借款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000元后,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为57000元,故应按实际借款57000元返还,并按该金额从借款之日起计收利息。借款后,被告已陆续另向原告支付的利息35400元,应作相应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祥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长云借款57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从2007年9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扣除35400元);二、驳回原告王长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王长云负担25元,被告夏祥文负担9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娴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2.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3.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4.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