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某煤矿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公司,某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财保58号申请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被申请人某煤矿。法定代表人:胡某申请人某公司对被申请人某煤矿拟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申请人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某煤矿进行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253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某公司253万元的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