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罗×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2312号原告罗×,女,1953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周×,男,1944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学 来自